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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移民
美国未婚K-1/K-2签证的限制
“两情若在长久时, 又岂在朝朝暮暮.”中国的传统文化中,感情讲究“细水长流”。美国历史短短两百年出头,凡事追求高效直接。 美国人特别不能理解“距离产生美”的恋爱意境。所以本着人道的原则,美国移民局给一对对隔着大洋的爱侣们量体定做了未婚妻(夫)签证K-1 visa。
 
除此之外,在有些文化背景中,在自己民族或地区以外的地方结婚是不被接受的。所以,有些情侣更倾向于在美国结婚而不是在外国未婚妻(未婚夫)自己所在的国家结婚。对于这些人,K-1签证是一个非常不错,或者应该说最好的选择。
 
随着时代的变迁,当今社会的家庭团聚不同于以往。带前一个婚姻的子女再婚变得越来越常见。为了让子女也能随父母来美,美国移民局派生出K-2签证允许K-1签证的持有人的子女在K-1身份父(母)等待嫁给美国公民期间内来到美国。
美国法律承认像这样相爱的人的团聚的重要性。考虑到跨国婚恋的复杂性,K-1/K-2签证提供了一个使美国公民和他们的外国未婚夫/妻以及外国继子女能够重新团聚的最佳选择.
然而,不少的申请人发出疑问,如果我以K1的身份赴美国了,那是否有什么限制吗?同时,如果我想带我的小孩一起赴美国,那美国移民法,又是否有什么限制呢?下面我们来谈谈,K1/K2申请人签证的限制问题。

自K-1签证签发之日起,受益人有6个月的时间可入美境;
·    除了K-1签证的申请人之外,受益人不能通过任何其他人调整身份。如果受益人和第三方结婚/订婚,受益人需返回受益人所在国重新签证;
·    如果出于种种原因,外国未婚夫/妻与为其申请的美国公民关系破裂未能结婚,受益人在美国不能转成任何其它非移民身份;
·    受益人必须在进入美国90天内与申请人完婚;
·    如果你曾经申请过两次及以上K-1签证(无论什么时候)或者在这次提交K-1申请前的两年内收到过K-1签证的批准,必须提交豁免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提交I-129F表时,同时提交一份书面声明以陈述为何需要豁免。

不能转换到任何其他非移民身份;
·     K-2身份停留在美国的期限只有90天。其K-1父/母必须在入境之后90天内与申请人公民完婚;
·     如果以前有违法美国移民法行为则不准入境;
·     必须未婚;
·     父/母(K-1持有人)必须在K-2身份的子女未满18周岁前结婚,不然儿童保护法案(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))将不再适用;
·      和K-1身份的父/母一样,K-2 持有人在美国调整身份后所获得的绿卡也是有附加条件的。如果子女在父母获得绿卡之后的90天内拿到绿卡,三年后K-1身份的父/母申请解除绿卡附加条件的时候 ,子女的解除绿卡附加条件申请可以和K-1身份的父/母一起递。而如果子女获得绿卡时父母已经获得绿卡超过了90天,则需要提交单独的条件解除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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